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溫睿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