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處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