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 月31日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 萬6,3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546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