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皓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天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新臺幣1,241 萬9,858 元)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1,944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