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 參加人
-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玲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與被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與被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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