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信
- 訴訟代理人
- 何啓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三友國際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三友國際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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