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廖子涵
- 當事人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泉瑑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4號原 告 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鴻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泉瑑行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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