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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廖子涵

  • 當事人
    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泉瑑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4號原   告 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鴻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泉瑑行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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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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