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佳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維晨
- 被告
- 保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家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50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