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 原告
-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婷婷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5,764,637 元,起訴時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