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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羅詩蘋

  • 當事人
    龍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0號原   告 龍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揚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2,675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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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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