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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賴鵬年

  • 當事人
    鴻揚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鴻揚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 萬7,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3,5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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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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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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