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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林常智

  • 當事人
    燊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3號原   告 燊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被   告 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柏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7,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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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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