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3號
- 原告
- 燊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懷恩
- 被告
- 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柏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7,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