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1號
- 原告
- 柏揚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惇量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 萬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3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 萬1,8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