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 原告
-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仁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1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