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8號
- 原告
- 劉月嬌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詠堯律師
- 被告
- 一哲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芬
- 被告
- 邱一哲
- 被告
- 陳勇全
- 被告
- 葉俊龍
- 被告
- 李念融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徐欣瑜律師
- 被告
- 柳美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109 年1 月17日宣判,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邱一哲、柳美菁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原告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是本件訴訟程序上既有上開之違誤,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