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3號
- 原告
- 查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惠琳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7,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38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8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