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2號
- 原告
- 胡喬詅
- 被告
- 陳王茂
- 被告
- 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春毓
- 送達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 萬1,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157 元,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