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林家瑜
- 當事人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2號原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家瑜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志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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