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 原告
-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玉蓮
- 被告
-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市林」之記載,應更正為「士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