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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家權
即原告
邱健樑
即原告
曾進明
即原告
廖卿伶
即原告
謝盈嫻
即原告
周淑慧
即原告
李賢清
即原告
彭昭鋒
即原告
黃明
即原告
湯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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