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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科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莉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816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是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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