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胡智勇、林蔚山
- 原告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 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42 萬7,563 元,應繳裁判費358,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484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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