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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林蔚山

  • 原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   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42 萬7,563 元,應繳裁判費358,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484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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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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