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林曉芳、姚葦嵐、葉作航
- 當事人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1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9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53,4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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