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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陳雅瑩

  • 當事人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被   告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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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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