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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曉芳廖珮伶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告
元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7,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3,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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