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哲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魯忠軒律師
- 被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