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楊許幸、黃淑儀

  • 上訴人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楊智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 訴 人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許幸 被 上訴人 楊智揚 楊智堯 楊昀蕎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萬2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5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