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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蕭淳尹

  • 當事人
    徐朝淵徐廷君黃世鎮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   告 徐朝淵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原   告 徐廷君 被   告 黃世鎮 被   告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具狀稱已給付原告徐朝淵、徐廷君及其餘同案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於其後本院審理同案原告徐廷治、徐葉金妹起訴之案件時,同案原告徐廷治亦稱:就我所知被告給付給我、徐葉金妹、徐廷政、徐廷君的500 萬元是徐廷政拿去了,我們因此在進行訴訟等語,可見被告辯稱已給付原告等人共1000萬元,尚非空穴來風,因事涉原告對被告如有損害賠償債權,其金額為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調查釐清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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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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