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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告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被告
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昭
被告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2 萬

9,73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9,6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標的       │面積(㎡)│當其申報地價│價額(元) │
│  │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平鎮區東陵段│4422.27/1 │11,800   │52,182,786 │
│  │第1046地號土地  │分之1   │      │      │
├──┼─────────┼─────┼──────┼──────┤
│2  │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 275.51/1 │11,800   │ 3,251,018 │
│  │地        │分之1   │      │      │
├──┼─────────┼─────┼──────┼──────┤
│3  │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120.01/1 │11,800   │13,216,118 │
│  │地        │分之1   │      │      │
├──┼─────────┼─────┼──────┼──────┤
│4  │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 │11,800   │18,579,808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87,229,73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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