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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訴人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介文律師
被上訴人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福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廖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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