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寧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豐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4,848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63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84,848 元。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