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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原告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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