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 原告
- 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英珍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83,500 元,故以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即民國108 年10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325元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8,880,638 元(計算式:283,500 元31.325=8,880,6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0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