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斌
- 被告
- 華平企業社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歐日平
- 被告
- 歐秋良
王美福
葉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陸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華平企業社、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3,069,291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13,069,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華平企業社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邀同被告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葉順興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融資,簽立動態融資週轉金貸款契約書,以其對訴外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展公司)基於買賣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請求於一定清償期給付一定金錢之應收帳款債權,作為還款來源,並約定借款額度12,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7 年9 月7 日起至108 年9 月7 日止,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84機動計付,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如佑展公司未依約清償,被告願立即清償,若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嗣被告華平企業社依上開契約於附表編號1 、2 、3 「借款日」欄所示之日期簽立借據,向原告借貸,借款金額、期間如附表編號1 、2 、3 「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欄所示,佑展公司未於借款期間末日將借款本金全數清償,剩餘本金、付息截止日、利率分別如附表編號1 、2 、3 「尚欠本金」、「付息截止日」、「利率」欄所示,故被告華平企業社應立即清償並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葉順興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被告華平企業社於108 年5 月9 日邀同被告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葉順興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12,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8 年5 月10日起至109 年5 月1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4計息,嗣後原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2.05計付,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嗣被告華平企業社依上開契約於附表編號4 、5 「借款日」欄所示之日期簽立借據,向原告借貸,借款金額、期間如附表編號4 、5 「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欄所示,惟未於借款期間末日將借款本金全數清償,剩餘本金、付息截止日、利率分別如附表編號4 、5 「尚欠本金」、「付息截止日」、「利率」欄所示,故被告華平企業社應立即清償並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葉順興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華平企業社於108 年5 月9 日邀同被告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葉順興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4,000,000 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8 年5月10日起至109 年5 月1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7計息,嗣後原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2.88計付,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嗣被告華平企業社依上開契約於附表編號6 「借款日」欄所示之日期簽立借據,向原告借貸,借款金額、期間如附表編號6 「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欄所示,惟未於借款期間末日將借款本金全數清償,剩餘本金、付息截止日、利率分別如附表編號6 「尚欠本金」、「付息截止日」、「利率」欄所示,故被告華平企業社應立即清償並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葉順興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13,069,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四、被告葉順興答辯謂:當初是受被告歐日平邀請擔任保證人,原告提出證物上被告葉順興簽名及印章均為真正,對於原告主張之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沒有意見,希望原告可以同意分期清償,目前能力每個月只能付5,000 元上下等語,其餘被告華平企業社、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連帶保證之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六、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動態融資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應收帳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客戶放款餘額明細、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原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影本為證,並據原告提出上開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原本經本院核對與原告提出之影本相符,且為被告葉順興所不爭執,其餘被告華平企業社、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華平企業社未於約定期限內清償借款及約定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華平企業社公司返還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另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歐日平、歐秋良、王美福、葉順興與被告華平企業社連帶給付,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借款金額 │ 尚欠本金 │借款日│借款期間│付 息│約定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新臺幣)│ │ │截 止 日│(年息)│ │ │ ├─┼─────┼─────┼───┼────┼────┼────┼─────┼───────────┤ │1 │ 1,670,000│ 1,670,000│108年1│108年1月│108年6月│ 3.14% │自108年7月│自10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 │ │ │ │月31日│31日起至│30日 │ │1日起至清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108年7月│ │ │償日止,按│者,按約定利率10%,逾│ │ │ │ │ │10日 │ │ │約定利率計│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 │ │ │ │ │ │ │ │ │算之利息 │利率20%算之違約金 │ ├─┼─────┼─────┼───┼────┼────┼────┼─────┼───────────┤ │2 │ 1,440,000│ 1,440,000│108年3│108年3月│108年8月│ 3.14% │自108年8月│自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 │ │ │ │月6日 │6日起至 │6日 │ │7日起至清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108年8月│ │ │償日止,按│者,按約定利率10%,逾│ │ │ │ │ │10日 │ │ │約定利率計│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 │ │ │ │ │ │ │ │ │算之利息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 1,820,000│ 1,820,000│108年4│108年4月│108年9月│ 3.14% │自108年9月│自10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 │ │ │ │月9日 │9日至108│9日 │ │10日起至清│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年9月10 │ │ │償日止,按│者,按約定利率10%,逾│ │ │ │ │ │日 │ │ │約定利率計│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 │ │ │ │ │ │ │ │ │算之利息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 1,870,000│ 1,869,291│108年5│108年5月│108年10 │ 3.14% │自108年10 │自108年10月11日起至清 │ │ │ │ │月10日│10日起至│月10日 │ │月11日起至│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108年10 │ │ │清償日止,│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 │ │ │月10日 │ │ │按約定利率│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 │ │ │ │ │ │ │ │ │計算之利息│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5 │ 2,270,000│ 2,270,000│108年6│108年6月│108年10 │ 3.14% │自108年10 │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 │ │ │ │ │月6日 │6日起至 │月6日 │ │月7日起至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108年11 │ │ │清償日止,│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 │ │ │月10日 │ │ │按約定利率│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 │ │ │ │ │ │ │ │ │計算之利息│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6 │ 4,000,000│ 4,000,000│108年6│108年6月│108年9月│ 3.97% │自108年9月│自10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 │ │ │ │月10日│10日起至│10日 │ │11日起至清│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108年9月│ │ │償日止,按│者,按約定利率10%,逾│ │ │ │ │ │10日 │ │ │約定利率計│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 │ │ │ │ │ │ │ │ │算之利息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13,070,000│13,069,291│ │ │計│ │ │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