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 原告
-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武田靖史
- 訴訟代理人
- 許懷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67,230元,應繳裁
判費100,6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0,11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