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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9,110 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及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命補繳之裁判費8 萬8,6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以108 年5 月14日民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108 年5 月20日民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後,變更為929 萬7,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070 元,原告僅繳納8 萬9,110 元,尚不足3,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3,96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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