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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 當事人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9,110 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及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命補繳之裁判費8 萬8,6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以108 年5 月14日民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108 年5 月20日民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後,變更為929 萬7,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070 元,原告僅繳納8 萬9,110 元,尚不足3,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3,96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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