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富
- 代理人
- 吳蕙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於火災中毀損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25日屆滿(108 年3 月24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