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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金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蘭
訴訟代理人
張以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80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2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臺幣) │ │人 │├─┼─────────┼─────────┼───────────┼────────┼────────┼──┤│01│廣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7年11月5日 │10,290元 │FM一四二六二一│金豐││ │司陳常燿 │桃園分行 │ │ │三 │精密││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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