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政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浩泓
- 代理人
- 詹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12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1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 林建叡 │渣打國際商業│107年12月10日 │20,510元 │AA三七五三四二0│
│ │銀行龍潭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