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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請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1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屆滿(同年月20日及21日分別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001 │燁豐金屬股│臺灣中小企│107 年11月│90,376元 │AF二四一七│金耘鋼鐵股份││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桃園│15日 │ │0一二 │有限公司 ││ │ │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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