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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請人
廣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惠娟
訴訟代理人
黃沛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78 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同年5 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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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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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仲河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公西分│107年12月5日          │13,650元        │AA四一五一四五│廣益│
│1 │陳明正            │行                │                      │                │0              │金屬│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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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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