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張永輝
- 原告張怡雯即璇豐水電材料行、賴松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張怡雯即璇豐水電材料行 代 理 人 賴松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遠盛室內│渣打商業銀行大樹│107 年10月30日│2 萬4,170元 │AA2005587 │無 │ │裝修有限│分行 │ │ │ │ │ │公司陳泉│ │ │ │ │ │ │源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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