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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周珮琦

  • 原告
    黃敏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黃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8 年8 月17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8 年8 月19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慧慧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號│ │ │ │ │ ├─┼───────────────┼──────────────┼───┼─────┤ │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Y─0000三0四 │1 │28000│ │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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