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槿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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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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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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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和信發企業股份有限│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107年7月2日 │108,770元 │PD二三0八六一│槿鑫│
│1 │公司 彭聖酉 │ │ │ │二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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