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8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8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26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 │1 │947 │ ││01│: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三─八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