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請人
長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伶
代理人
林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三石營在│聯邦商業銀行大園│108 年4 月9 日│418,292元   │UA1645158 │無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許文慶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