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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請人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宗
代理人
李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6 月10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29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 註 │
│號│        │            │              │新台幣)  │            │      │
├─┼────┼──────┼───────┼─────┼──────┼───┤
│00│陳 茂 鏡│兆豐銀行中壢│108 年5 月15日│6,000 元  │BA0751572 │      │
│1 │        │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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