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華霖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3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漢邦廣告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7年7月1日 │80,000元 │FC000三九六│華霖││1 │司 劉治華 │行 │ │ │六 │裝潢││ │ │ │ │ │ │有限││ │ │ │ │ │ │公司│├─┼─────────┼─────────┼───────────┼────────┼────────┼──┤│00│漢邦廣告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7年7月1日 │100,000元 │FC000三九六│華霖││2 │司 劉治華 │行 │ │ │三 │裝潢││ │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