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請人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

,應更正為「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