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張詠惠
- 原告吳昌整、楊月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4號聲 請 人 吳昌整 代 理 人 楊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X00三六四八八─五│ │1 │200 │ │ │01│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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